李凤芝律师
李凤芝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涉外纠纷 损害赔偿 证券投资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9815-5159

接听时间:08:00:00-20: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沈阳律师 > 沈阳和平区律师 > 李凤芝律师 > 亲办案例

借住来的房产怎么能够据为己有?

作者:李凤芝  更新时间 : 2010-10-12  浏览量:809

 

案情简介:姜某与栾某在多年的经济来往中,成为朋友关系。2002年,栾某欠姜某40万元货款,某房产开发公司欠栾某18.5万元工程款。某房产开发公司无钱给付栾某工程,要求以自己开发的价值19万元的商品房(即本案争议的房产)抵帐,互不找差价,栾某同意。此时,栾某与姜某协商要求将此房屋直接还姜某的欠款,姜某同意抵货款20万元。此后,该房屋的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证等所有购买房屋的原始交易档案中,均为姜某的名字,无栾某名字。姜某拿到产权证后,用此房屋作抵押,到银行贷款12万元。2003年,栾某因孩子上学离家远,看姜某对争议房屋闲置没用,就要求借用,姜某同意。栾某即对此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搬入居住。此间,因栾某仍欠姜某近20万货款,栾某要求按月替姜某偿还银行贷款,姜某同意,并将还款存折交给栾某。2006年,栾某与姜某因经济往来,发生矛盾。姜某曾起诉到法院,要求栾某腾房,但因此时的栾某因躲他人债务而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此后不久,姜某却接到了法院的起诉状,原来是栾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争议的房屋归栾某所有。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栾某提供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等日常生活支出凭证,以及还贷存折、还贷银行回单、房屋开发公司的抵帐协议等,判决此争议房屋归栾某所有。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姜某找到笔者,要求申诉。此案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之中。

对于此案,笔者认为: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是:

原审判决认定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是栾某的证据严重不足。正好相反,姜某提供的《商品房交易契约书》《辽宁省阜新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阜新市商业银行银合支行出具的两份证明、《阜新市商业银行银合支行贷款借据》阜新市商业银行银合支行打印的赔还贷款清单等重要书证完全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为姜某;而栾某提供的只是日常生活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等票据,这些票据由实际消费者即房屋居住人支付和持有并不奇怪,更何况每个票据上的缴款人名字均为姜某。显然,栾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与姜某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对抗,根本不能够推翻争议房屋所有权人系姜某的事实。

从客观上讲,栾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只是能证明两个问题:1、某房屋开发公司曾经因欠栾某工程款,而顶帐给栾某一处房屋;2、栾某曾在该争议房屋内居住过。

而下述案件重要基本事实栾某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房屋真正产权人是栾某的事实;2、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姜某名下是为了方便栾某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3、实际贷款人是栾某的事实;4、真正的贷款使用人是栾某的事实;5、贷款的实际偿还人是栾某的事实;6、栾某与姜某之间就房屋真正权利人,及真正借款人等重要内容有约定的事实(包括口头或书面均可)。

显然,上述六个重要基本问题,又恰恰是解决本案房屋产权确认之诉的关键所在,而原审法院在对上述极其关键的焦点问题,本该责令被申诉人举证,但实际上正好相反,原审法院判决却违反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将本应当由栾某举证的责任强加在姜某身上,尽管如此,姜某还是尽了全部举证责任和说明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在明知房屋真正权利人是姜某的情况下,竟然任意武断地做出违背事实的错误判决,真的是“欲加之责何患无词!”可见,原审判决将争议房屋所有权判归栾某所有,显然与客观事实严重矛盾,完全系法官忽略客观证据和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只适用《物权法》第33条规定,径自对本案实体问题做出判决是错误的。笔者认为,本案既然属于实体判决,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有效证明。”

三、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见,本案纠纷应当先行经过登记部门即房产局异议登记程序,如果登记机关不予异议登记,也应当先行提起行政诉讼。

四、无论是姜某原审提供的证明还是申诉中新取得的的证据,均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姜某提供的证据,均符合《物权法》等法律有关对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权利证明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可以直接、客观、完整地证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姜某,而非栾某。

五、另外,有一点,笔者已向辽宁省高级法院做以重点说明:因本案中栾某外债缠身,现此争议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栾某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正在准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情况十万火急!因此,作为姜某的代理人恳请省高法立即受理并审查此案,依法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下达中止执行裁定,以免给姜某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实在是令人始料不及,原审法院竟然会视重要的原始书证于不顾,径自凭空枉法裁判!对此,姜某坚决不服,无论诉讼至何时何地,不见公道决不罢休!笔者认为,如果此种判决不予以撤销,势必将挫伤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所崇尚的助人为乐之美德,势必助长好占便宜之人的贪婪之性,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重大合法权益。因此,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四)(五)、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认为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对此案提起再审程序,查清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栾某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李凤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凤芝律师咨询。

李凤芝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涉外纠纷 损害赔偿 证券投资

手  机:139-9815-515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0:00:00)